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芜湖市促进私募基金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芜湖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促进私募基金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为促进我市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私募基金服务和治理机制
优化私募基金营商环境,为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供专业、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规范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服务管理,优化私募基金的发展环境,打造私募基金集聚发展优质服务区、健康发展示范区和创新发展试验区。
1.优化政府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基金业发展营商环境,以镜湖区“雨耕山金融产业集聚区”和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作为基金集聚区建设重点,持续推动基金集聚区建设。在基金集聚区开设“一站式”服务平台,开通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银行、协会等相关功能和服务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为入驻基金提供从注册、开户、备案到投资、变更、退出,以及政策咨询、申报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优质服务。各县市区、开发区与基金管理机构、政府部门形成联动合力,建立常态化基金项目有效对接机制,为基金投资提供精细化服务。
2.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证券等私募机构的商事登记流程,优化私募机构登记注册可行性评估机制,建立非正常经营私募机构公示机制和相关商事注销登记措施。各县市区、开发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导下,与安徽证监局、安徽私募基金业协会高效联动,协同做好私募基金服务工作,创新符合行业规则和商事管理规则的契约型基金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机制。积极支持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开展基金业务培训、行业交流、项目考察、投资咨询、产业研究等,促进芜湖市私募基金业健康发展。
二、加大私募基金业政策支持力度
结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加大对境内外知名私募机构的招引力度,鼓励其在芜设立各类私募基金及专业管理机构,加快在我市形成私募机构集聚和竞争优势。
3.落户政策。对新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可按实际管理规模的1%给予落户奖励,新迁入的按可投资规模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协议约定。
4.办公政策。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入驻我市基金集聚区的,根据需要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免费提供办公场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补贴面积与实际管理规模相适应,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5.财税政策。落户本市的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将其对地方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和期限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协议约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6.人才政策。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符合《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7〕6号)等人才培养、引进、服务政策的人才,相关政策由落户的县市区、开发区一站式申报兑现。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五年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最高可由载体单位给予全额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协议约定。
三、引导私募基金支持创新创业
7.加大投资我市企业支持力度。注册在我市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我市辖区内非上市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8.鼓励私募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落户本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加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本市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每家基金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本市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五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年风险补贴最高500万元。被投资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做好投资奖励和亏损补贴申报服务工作。初创科技型企业标准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标准的认定。
9.支持产业链强链补链。对私募基金投资标的企业迁入我市,经市投资促进中心认定符合本市十三大产业链强链补链要求的,视同投资我市企业,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迁入标的公司3年内进入本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重点项目库的,再按私募基金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迁入标的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10.加强投资企业上市培育。本市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直接纳入芜湖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基础项目库,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重点项目库,给予重点扶持。私募基金投资的外地企业迁入本市的,可参照《芜湖市上市后备企业定增跟投管理办法》申请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跟投。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创投类企业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对私募基金投资培育的本市新兴产业领域创业企业所提供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鼓励市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使用,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用好容错纠错机制。发挥“上交所资本市场服务芜湖基地”和“深交所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优势,加强投资企业的规范指导,加快企业上市进程。
11.鼓励与政府性投资基金合作。对意见施行后获得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的私募基金,返投比例达到1.5倍(含)的,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后的5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返投比例达到2倍(含)以上的,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后的9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通过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我市的资金,均可认定为返投范围,具体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协议约定。返投奖励在私募基金清算时,经第三方中介机构确认后按程序兑付。
12.丰富私募基金退出渠道。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并购基金。支持股权转受让基金(简称S基金)市场创新发展,支持开展私募股权二级转让平台试点。鼓励政府投资基金拓展S基金业务或设立政府性S基金,落户本市的私募基金投资本市企业达到退出期的,可申请相关政府投资基金或S基金以市场化条件回购私募基金股权,回购金额以私募基金投资该企业下一年度起至申请回购时,该企业累计对本市贡献为限。
四、附则
13.本意见所列政策适用于在芜湖市注册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资金在本市金融机构托管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市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适用第9条支持政策。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享受第3-6条政策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对地方贡献,且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迁出本市,若迁出本市的,需按承诺退还享受政策奖励资金。落户、投资等奖励的资金规模以实际到账或投资金额扣除本省、本市各级政府出资计算。
14.奖补兑现根据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地方贡献奖励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全额承担,其他未明确的原则上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照2:8比例分担;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照4:6比例分担。政府投资基金给予让利的,考核时按兑付前的实际情况计算。如遇市级政策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15.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此前本市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芜湖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意见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为着力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新兴产业聚集地、改革开放新高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发挥金融支持作用,着力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降低创新成本,优化创新服务,破解创新融资难题,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构筑创新发展新高地,推动形成创新发展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
加大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信贷产品,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质效。到2025年,建立营商环境一流、对接机制高效、资源聚集和规模效应显著的长三角区域科技金融城市,提高科技金融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力争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超2500家,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企业1000家,新增科技型企业上市10家以上;建立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等专营机构10家以上,科技金融信贷规模超200亿元。
三、强化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支持
建立芜湖市科技型企业库,根据其注册时间、技术水平、科技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等指标划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企业(见附则),并提供全周期、全方位财政金融支持。
(一)初创期企业。
1.建立科技金融贷款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初创期科技企业探索开发产品订单、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新型金融产品,创新金融产品纳入“4321”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对于利率上浮不超过30%的贷款,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科技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单个企业贴息累计不超过3次。本项补贴与本市规定的其他贷款利息补贴不重复享受。
2.设立初创贷款风险池资金。采取合作银行资金托管的形式,分期设立不少于1亿元风险补偿资金池。对金融机构提供给科技型企业的非融资担保类贷款,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给予50%的风险补贴资金,单笔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信用融资担保。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信用方式融资增信,同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同级财政按不高于1%保费率给予补贴。本办法中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信用方式融资增信的有关规定,与本市此前出台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中规定为准。
4.鼓励开展科技保险。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以及融资保证保险等,给予企业保费总额30%的一次性补贴。
5.积极发展融资租赁。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设备融资租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融资租赁等业务的,对融资期限3年期及以上业务,按照融资规模5%的比例对科技型企业进行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成长期企业。
6.建立政银担合作激励机制。鼓励合作银行针对成长期科技企业创新金融产品,探索开发产品订单、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新型抵质押方式贷款产品,创新金融产品纳入“4321”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对于利率上浮不超过30%的,按照科技企业贷款利息的40%给予科技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单个企业贴息累计不超过3次。本项补贴与本市规定的其他贷款利息补贴不重复享受。鼓励担保公司实行担保费率减免政策,原则上担保费率不高于1%,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贴。
(三)成熟期企业。
7.在初创期和成长期金融扶持政策基础上,加大对成熟期企业在科技贷款、科技担保、科技保险、融资租赁和基金跟投等方面的补贴和扶持力度,同时探索应用各类金融工具,支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国际国内信用证等供应链金融创新;探索开展离岸保险业务;鼓励和引导科创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私募可转债、资产证券化(ABS)、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双创金融债等融资工具,打包优质科创项目,探索发行科技型企业集合债等新型金融工具,对首次开展融资工具业务的,给予其融资额1%补贴,最高不超过70万元。
(四)全周期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8.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
(1)全力推进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把推进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作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扩大上市公司数量、提升上市公司发展质量。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法,帮助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科技型企业因按照上市挂牌要求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对地方贡献部分在规范完成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在省级奖励400万元基础上,市(县、市、区)财政对企业上市分阶段给予1600万元补贴;对企业“新三板”挂牌给予最高520万元补贴,转精选层的再给予400万元补贴;按规定对在安徽省股权交易托管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成功上市后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以对地方贡献为限)。
(2)加强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对科技型拟上市重点后备企业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与市场化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签署投资协议后,可申请市级股权投资基金和县(市)区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共同跟投。新三板挂牌科技型企业单次跟投上限为500万元,上市挂牌后备资源重点项目库企业单次跟投上限为1000万元,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企业单次跟投上限为4000万元。以上跟投可直接采纳市场化基金所作尽职调查和估值,跟投金额不超过企业当次定增总额的50%。
(3)大力发展私募股权融资。支持落户本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加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支持产业链强链补链,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4)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新型债券品种予以一定支持,对成功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双创债)、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创投基金类企业债券的企业,按实际融资规模给予2%以内、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对支持企业承销发行以上类型债券的证券公司(主承销商),按实际融资规模给予1%以内、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四、建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激励机制
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专营机构:
(一)对年度科技型企业贷款新增额达到1亿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补贴4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补贴资金增加20万元,单个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银行积极争取自主创新金融产品和1000万元以下贷款的自主审批权限,每年按新增科技型贷款规模的0.1%对银行进行奖励,用于管理团队激励。
(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鼓励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为科技企业提供“创业投资+银行信贷”相结合的融资模式,突破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瓶颈。对于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金融机构,每年按照投贷联动业务贷款规模的0.1%对银行进行奖励。
(四)鼓励保险机构为我市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保险服务,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研发责任保险、专利执行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科技型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产品的,对合作保险机构给予保费总额1%的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我市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研发设备融资租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融资租赁等业务的,按其当年提供的融资总额给予最高0.1%的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于设立科技支行、开展科技型企业贷款、投贷联动业务的金融机构,芜湖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中予以加分。
五、营造良好的科技金融发展环境
(一)建立科技金融组织领导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科技、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芜湖市科技金融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科技金融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具体负责相关统筹协调工作。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型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清晰的企业分层标准。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建立芜湖市科技型企业库,实行名单制管理,实时更新,并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时向合作银行推送企业名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负责财政资金安排及全市政策性担保机构科技金融任务考核。
(二)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评审机制。成立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评审委员会,设在企业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或县(市)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由企业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科技、经信、发改、财政、金融、担保、合作银行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专司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业务进行联合评审。各县(市)区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评审委员会定期将评审结果在线公布,业务流程公开化、透明化。各县(市)区内的开发区管委会或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认真积极执行意见的要求,完善对辖区内科技型企业的一体化金融服务。
(三)建立科技企业投融资信用共享机制。依托我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立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科技型企业信息数据库,促进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供求信息精准对接。建立健全科技企业的市场主体金融信息数据库。
六、附则
(一)本意见所称芜湖市科技型企业库是指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建立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单打冠军企业、成长型小微企业”等企业在内的芜湖市科技型企业库。
(二)本意见中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企业是指:
1.初创期企业。
初创期企业是指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具备一定先进性、未来发展潜力大科技型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收入的5%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
(2)获得过专业投资机构股权融资的科技型企业;(专业投资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以及上市公司);
(3)高层次人才团队、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等国家、省、市入选专家在我市创办的企业;
(4)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市级以上奖项的企业;
(5)当年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且当年营业收入为正增长;
(6)2020年营收大于等于150万元,且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大于30%;
(7)2018年及之后注册成立,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大于100%,企业未来前景佳。
2.成长期企业。
成长期企业指成功跨越初创期后,商业模式得到市场认可,进入快速成长阶段的创新型企业,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的特征。企业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为正增长。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营收或纳税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20%,且企业近三年综合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大于3%;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和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5)已累计获得风投机构500万元及以上风险投资。
3.成熟期企业。
成熟期企业是指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引领和带动行业发展能力强,企业主营业务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企业,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正增长。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营收或纳税复合增长率大于15%以上,且企业近三年综合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大于3%;
(2)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行业细分领域排名全国前五;
(3)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和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6)当年获得私募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已上市。
(三)本实施意见涉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奖补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涉及企业奖补未明确资金来源的,按照“2:8”或“4:6”比例分担,即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照2:8比例分担,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照4:6比例分担。
(四)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芜湖市促进私募基金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芜湖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03 09:47
来源: 中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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