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旅游诚信“红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委(局),黄山管委会办公室,市直各旅游企业,市导游员协会,委机关各处室、所、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旅游诚信建设,约束违法失信行为,促进黄山市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营造旅游行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省旅游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旅游诚信“红黑名单”制度(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红名单”对象

  旅游行业诚信“红名单”的对象是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诚信经营,受到市级或以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表彰或奖励,或者受到游客表扬,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头作用,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对旅游诚信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

 二、“黑名单”管理

  (一)“黑名单”对象

  旅游行业诚信“黑名单”的对象指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具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

  1、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之一的;

  2、年度内发生有效投诉两次(含两次)以上,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3、旅游经营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4、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5、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6、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7、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8、旅行社、星级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年度累计两次不按照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有关规定登录填报系统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填报或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9、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二)“黑名单”公布事项

  1、按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旅游行业诚信“黑名单”公布的事项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或事故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内容。

  2、旅游行业诚信“黑名单”公布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示期限为一年。

  3、对列入旅游行业诚信“黑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全市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采取检查、暗访、责令整改等措施,实施有效监管。

   三、“红黑名单”归集管理

  (一)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工作,在黄山市旅游委员会政务网对外发布旅游诚信“红黑名单”,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抄报市信用办、市文明办。

  (二)每月25日前,市旅游质监所负责汇总有效旅游投诉情况;市旅委法规处负责汇总行政处罚情况;监管处负责汇总旅游安全事故、旅行社和星级饭店网上填报完成情况;计财处负责A级景区网上填报完成情况;其他处室、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汇总“红黑名单”相关信息。最后报监管处统一归集汇总。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黄山风景区有关部门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旅游“红黑名单”信息采集管理工作,每月25日前报市旅委。经市旅委主任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于次月统一对外发布。

  (三)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提供旅游经营服务失信侵权等信息线索。

  (四)市、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旅游经营业务申请或者其他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申请时,应当查阅旅游行业诚信“红黑名单”作为参考。

  (五)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旅游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属地旅游主管部门和市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查核期间,不影响旅游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的公示和管理。

  (六)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旅游行业诚信“红黑名单”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