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大同市审计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大同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大同市审计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局领导,各科室(中心):

  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印发《大同市审计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审计局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审计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审计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同政发〔2018〕13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大同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同政办发〔2020〕11号)及《大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同信用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以审计机关信用信息监管为基础,对审计机关在职人员及临时外聘专家库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情况进行信用信息分类、标记和公示。

  第三条信用风险分为守信、轻微失信、严重失信3个类别,守信标识为红色,轻微失信标识为黄色,严重失信标识为黑色。

  第四条信用分类监管由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法规科)牵头,审计项目承办科室负责;联合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牵头科室负责。

  第五条信用分类监管实行动态管理,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由项目承办科室对审计组成员参加审计项目情况进行信用评估、分级分类,建立信用台账,并在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用台账报送至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风险类别为守信。

  (一)如实、完整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

  (二)依法获取、记录、保存、使用审计证据;

  (三)保守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在遇到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情形时,主动向审计机关报告并提出回避申请;

  (五)外聘人员提供真实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性资料;

  (六)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风险类别为轻微失信。

  (一)对审计发现的轻微问题隐瞒不报;

  (二)审计证据的获取、记录、保存、使用与《国家审计准则》规定不符,但未产生严重后果;

  (三)因工作疏忽、失误等无意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四)在遇到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情形时,未及时向审计机关申请回避,但未影响审计结果;

  (五)外聘人员提供的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性资料不真实。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风险类别为严重失信。

  (一)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

  (二)篡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三)故意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以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获取利益;

  (四)在遇到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情形时,故意不向审计机关报告,并且直接影响审计结果;

  (五)严重违反审计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当及时公示,相关人员有异议时,可以向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核查申请。

  第十条对产生的黄、黑名单信息由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报送市信用主管部门,由市信用主管部门统一披露。报送的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失信人姓名、职务、性别、政治面貌、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码、参加审计项目名称、主要事实行为、失信级别类型等。

  第十一条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被披露失信人可以使用信用修复机制,提出整改措施和信用修复申请,经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人加以标注修复。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第十二条对守信和失信人员分别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在提拔任用、安排培训、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守信审计人员,对失信且信用未修复人员不予考虑,并且不再安排担任审计项目组长;对守信外聘人员优先安排参加以后审计项目,对失信外聘人员不予继续聘用。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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