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购电动汽车遭违约 消保委调解获补偿

  2021年11月,消费者刁先生与六安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购买一辆价款为6.5万元的电动汽车。刁先生在购车合同中同汽车销售公司特别约定交付车辆的电池为磷酸铁锂电池,在提车时刁先生也与销售人员多次确认电池类型。但当刁先生给新车购置保险上牌照后发现,所提电动汽车的电池为三元锂电池,并非合同约定以及同销售人员确认的磷酸铁锂电池。刁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要求加倍赔偿。汽车销售公司则表示该款车辆的两种类型电池各有优缺点,是生产厂家随机配备的,不影响车辆价格和性能,因此不会对刁先生造成损失。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刁先生将此事投诉至六安市消保委。

  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查看了刁先生提供的购车合同、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等材料,并与被诉方汽车销售公司取得联系,确认刁先生所述基本属实。刁先生提供的购车合同上标注了“磷酸铁锂电池”字样,汽车销售公司承认交付给刁先生的车辆配备的是三元锂电池,不是刁先生多次确认要求的磷酸铁锂电池。汽车销售公司表示因新来的销售人员对电池类型以及如何辨别不了解,疏忽大意造成交付汽车的电池与约定不符,公司并没有恶意隐瞒和欺骗刁先生的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汽车销售公司补偿刁先生1.2万元,双方不再有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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