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关于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公正文明,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皖交政法函〔2021〕236号)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执法实际,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轻微免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

  一、总体要求

  把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免罚告知承诺制作为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推进执法方式创新以及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的有力举措,坚持“依法监管、教育引导、文明执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切实改善执法环境,努力提升交通执法形象,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公正文明,不断提升交通运输法治化水平,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二、轻微免罚告知承诺制的内涵

  轻微免罚告知承诺制是对交通运输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容错机制。具体是指,合肥市县两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属于轻微免罚清单内的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当场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普法宣传,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三、适用条件

  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和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

  2.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3.违法行为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由最先发现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依法处理。

  四、适用程序

  根据违法行为情形,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实施程序分为两种,分别对应第一类和第二类清单事项。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及时在执法管理系统内核查违法行为记录,确认系首次违法的,应当导出记录注明查询时间(精确到分)并签字确认后,以拍照或者扫描等方式上传至执法管理系统,对属于第一类清单事项的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1.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责令改正;

  2.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依法听取并核实;

  3.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确认后,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并在告知承诺书上签章确认;

  4.将当事人签章确认的告知承诺书以拍照或者扫描等方式上传至执法管理系统。

  对属于第二类清单事项的,在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依法履行立案、调查取证等程序,并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签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后续措施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现当事人违反承诺,第2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2.当事人3次及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依据自由裁量权基准,提升一档进行处罚。

  3.对已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记载被处罚3次及以上的企业,纳入“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范围。

  六、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推行轻微免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是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具体体现,是改进执法方式、优化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不断提升交通运输依法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准确把握尺度。各单位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按照清单列明的适用情形开展执法,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体现执法温度,坚决杜绝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现象。积极创新交通运输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同时还要防止以“轻微免罚”为借口消极执法、办人情案。

  3.严格适用程序。实施轻微免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于不严格执行轻微免罚程序规定以及擅自将不属于清单规定的事项适用轻微免罚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错案追究。

  4.加强普法宣传。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执法中普法,开展说理式执法。对符合轻微免罚规定的当事人,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当事人真正认识错误,增强当事人守法意识,改正违法行为。要加强信用交通宣传,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承诺。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施。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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