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起施行

       5月27日,《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记者注意到,针对“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要求政府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关键词:社会信用

  内涵由守法、履约拓展为守法、履约、践诺 

  条例分为总则、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规范、法律责任以及附则8章,共57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条例对社会各方面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责任义务进行了原则规定,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条例提出,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践行承诺的状态。“这其实是将社会信用的内涵由守法、履约拓展为守法、履约、践诺。”黎藜表示。

  关键词:政务诚信

  政务履约和守诺情况将成为政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设专章对信用环境建设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并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以政务履约和守诺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针对“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条例规定:加强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关键词:守信激励

  信用良好者可获7个方面的“奖励” 

  “条例规制了关键核心制度,以避免滥用信用信息。”黎藜介绍,条例同时规定了守信激励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7个方面的守信激励措施,比如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等等。

  条例还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限制在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等5类领域之中。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执行,此外还明确了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编制、调整程序。

  条例还规定,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自然人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为5年。

  聚焦营商环境重点领域 辽宁省立法惩戒严重失信行为

  来源:东北新闻网

  什么是严重失信?由谁认定?怎么实现惩戒?谁来惩戒?用什么措施惩戒?认定和惩戒后如何申诉、修复?该惩戒未惩戒怎么办?在辽宁,这一连串问题将有明确答案。

  《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5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在当天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介绍了有关情况。

  她表示,省委将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作为解决营商环境问题的突出任务,要求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规定》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建设,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推动优化营商环境。

  《规定》聚焦影响营商环境的重点领域,聚焦政务、司法领域最突出的严重失信行为,聚焦严厉、可行的联合惩戒措施,用十二条“小篇幅”搭建起三方面内容框架。

  据介绍,立法调研过程中,社会各界较关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失信问题。国家对市场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已形成较丰富和严厉的惩戒措施,因此《规定》重点选择政务、司法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情形并规定了较具体的惩戒措施。

  为增强约束力,《规定》列举了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可操作的联合惩戒措施,如对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人,在晋升、绩效奖金、出国(境)等方面实施惩戒;对市场主体,在参加政府采购、国企相关责任人晋升等方面实施惩戒。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提高违法成本,《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定了较严厉的惩戒措施。“这些惩戒措施对象,不仅包括相关责任人,也包括法人。”

  为落实“过惩相当”原则,增强行为定性与惩戒措施的适应性,《规定》授权县级以上政府明确的机构和省检察院、省法院分别负责认定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同时授权省政府和省检察院、省法院分别制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考虑到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以及情节、性质、后果和具体适用的联合惩戒措施都不尽相同,《规定》重点突出了行为情形和惩戒措施,未细化区分惩戒措施的具体适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