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决定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删除《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中《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的第三十五项、第三十六项、第四十七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正文1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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