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出台生态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监督,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企业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效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近日,芜湖市出台了《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4章19条。一是突出约谈精准性,进一步细化不同情形下的约谈对象,根据生态环境问题严重程度,精准约谈县(市)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开发区分管负责人,政府工作部门责任人,企事业单位责任人。二是突出问题导向性,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点企业负责人,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的一种行政措施。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盯住不放,对被约谈人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重大问题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共同监督整改落实。四是突出程序规范性,对约谈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市环委办负责起草约谈通知,被约谈人应针对约谈问题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明确整改措施,约谈结束后及时形成《约谈纪要》。
  
  芜湖市将以《暂行办法》出台为契机,持续滚动排查整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不断完善问题提醒服务机制,定期向属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发放《芜湖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提醒单》。进一步落实“提示单+四清单”机制,构建“点对点”、“长对长”的整改验收责任体系,以清单化整改、项目化治理的方式推进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将“问题清单”实实在在转化为“成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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