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镜湖区、弋江区、三山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芜湖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无为市、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鸠江区、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

  (七)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不成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劝阻不成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四、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积极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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