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关于修订部分诚信评价细则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信息办,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部分招标人(采购人)诚信评价细则进行修订和废止,具体通知如下:

  1、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类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诚信统一合并为《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类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细则》,原《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诚信评价细则》、《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交通类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细则》、《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水利类项目项目法人对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细则》废止。

  2、100万以下公开征集、协议维修、中介库抽取类工程建设类项目,建设单位暂不进行诚信评价。

  3、原《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项目采购人对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对咨询设计单位诚信评价细则(试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诚信评价细则(试行)》废止,信息化采购项目适用于《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购人对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

  附:1、《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类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细则》

        2、《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购人对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修订版)》

        3、《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对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修订版)》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芜湖市水务局芜湖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2016年12月9日印发

  附件1: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类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控制投资成本,促进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

  第三条诚信评价应当遵循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评价主体为建设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五条本细则评价对象为施工企业。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诚信评价在每项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即工程开工(以项目开工令为准)至工程竣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期间,每季度进行一次。若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本季度施工情况纳入考评。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计分实行100分制,采用扣分制。初次进入芜湖市工程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且没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诚信评价计分为60分。

  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应由建设单位组成3人及3人以上评价小组进行评价,填写《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类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诚信评价计分表》(以下简称《诚信评价计分表》,报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房建、市政、水利类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诚信评价计分表》在每评价周期后10日抄告被评价对象。

  交通类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诚信评价计分表》在每评价周期后10日内提交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被评价对象,其中:

  芜湖市直属机构或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交通类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诚信评价计分表》提交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芜湖市各区(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政府或受其管理的机构投资建设的交通类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诚信评价计分表》提交各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交通类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诚信评价计分表》提交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建设单位通过登录市公共资源诚信评价信息系统提交《诚信评价计分表》电子版,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

  第十一条市公共资源诚信评价信息系统收到提交的《诚信评价计分表》当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诚信评价计分表》有异议的,应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起书面异议,逾期提起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同时在市公共资源诚信评价信息系统中暂停记分,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决定受理的异议,经审查,对异议事项分别作下列处理:

  (一)异议成立,需要修改评价计分的,在答复异议人同时将原提交在市公共资源诚信评价信息系统的《诚信评价计分表》予以撤回,并进行重新评价;

  (二)异议不成立,书面答复异议人同时继续按原诚信评价计分表分值计分。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答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诉讼或仲裁期间继续按原《诚信评价计分表》计分。

  诉讼或仲裁结果改变施工企业计分的,不溯及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市公共资源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在《诚信评价计分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建设单位暂停计分或撤回原评价计分表申请的,将建设单位《诚信评价计分表》分值计入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并予以生效。

  每次评价计分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七条按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类型分类,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评价得分为两年内建设单位对其该类建设工程所有评价计分加权平均值,以此类推,按两年期滚动计算。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类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诚信评价计分表》

  附件: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类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诚信评价计分表

  评价对象项目名称

  评价指标分值计分标准得分

  人员配置101、项目经理到岗不足60%扣5分,其他“五大员”每人到岗不足60%扣2分;

  2、施工单位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扣10分。

  设备到位51、未完全按投标承诺到位,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扣2分;

  2、因主要机械及设备不到位影响工期或质量,扣5分。

  施工管理101、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完善,或未按已编制的专项方案施工的扣4分;

  2、施工过程管理不规范扣3分;

  3、工程签证不齐全、签字手续不完备扣2分;

  4、归档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规范、不完整扣3分。

  工程质量201、未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扣3分;

  2、未按规范进行施工及各项检测扣3分;

  3、质量检查、检测发现质量缺陷且并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扣4分;

  4、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测擅自使用的,扣5分;

  5、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扣5分;

  6、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扣20分。

  施工进度101、因施工方原因,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的,延误时间三个月以下的,扣5分,三个月以上,扣8分;

  2、因施工方原因进度滞后且延滞后未建立有效赶工措施的,扣3分;

  3、未完成合同中明确的节点工期的,扣5分。

  安全生产10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或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3分;

  2、未按要求配备持证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扣3分;

  3、未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扣3分;

  4、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扣3分;

  5、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扣3分;

  6、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扣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扣10分。

  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101、未按要求设置冲洗设施,或冲洗设施利用率不高,或圈围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2、扬尘治理相关规定未落实,施工现场有较大扬尘的,扣4分;

  3、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未列环境保护具体措施扣2分;

  4、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按施工组织设计采取有效环境保护措施的扣2分;

  5、经有关部门查实,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纠纷扣5分。

  工程款支付101、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如有合法分包)扣5分;

  2、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劳资纠纷、上访或群体性事件扣10分。

  廉政状况51、存在商业贿赂等行为的扣5分。

  验收情况51、工程完工后,不按时整理和提交竣工资料,扣2分;

  2、因施工方原因,不按时完成工程结算,扣2分;

  3、竣工验收不合格,扣5分;

  4、按时完成竣工验收各项工作或尚未进入验收阶段,本项不扣分。

  项目总体评价51、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等各项工作中一项不满足工程要求的,扣2分;

  2、有2项以上不满足工程要求的,扣5分。

  总计得分

  需要说明的情况:

  评价单位(盖章)评价小组人员签字:

  评价时间:

  备注各评价指标扣分之和不超过各评价指标分值。

  附件2: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

  采购人对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

  (修订版)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供应商依法依规履行合同,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购人诚信评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使用政府性资金(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购人的诚信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评价主体为采购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四条本细则评价对象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供应商,包括提供货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五条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购人诚信评价内容为供应商的基本行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第六条采购人诚信评价实行“谁评价,谁负责”原则。

  第七条采购人按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价。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货物验收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价。货物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问题,采购人可在第一次评价后的半年内追加评价一次。

  第八条采购人诚信评价计分实行100分制。其中:

  基本行为60分(基本分);良好行为实行加分制,最多加40分;不良行为实行扣分制,最多扣60分。政府采购项目诚信评价得分为基本行为得分+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扣分。政府采购项目每次评价最高得分为100分,最低得分为0分。

  采购人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采购人诚信评价应由采购人组成3人及3人以上评价小组进行诚信评价。评价小组可由采购人单位验货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具体人员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评价小组进行诚信评价后应形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供应商诚信评价计分表》(以下简称《诚信评价计分表》,见附件)。

  评价小组在诚信评价过程中应收集评分依据等评价证明材料,交采购人予以妥善保存。

  第十条评价小组诚信评价后形成的《诚信评价计分表》须经采购人单位领导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评价结果抄告被评价对象。

  第十一条采购人通过登陆市公共资源诚信评价信息系统提交《诚信评价计分表》电子版,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

  第十二条市公共资源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应自收到提交《诚信评价计分表》时开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供应商对采购人《诚信评价计分表》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起书面异议。逾期提起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采购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采购人决定受理的,应同时在市公共资源诚信评价信息系统中暂停计分,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五条采购人决定受理的异议经审查,对异议事项分别作下列处理:

  (一)异议成立,需要修改评价计分的,在答复异议人同时将原提交市公共资源诚信评价信息系统的《诚信评价计分表》予以撤回,并将新的《诚信评价计分表》提交市公共资源诚信评价信息系统;

  (二)异议不成立,答复异议人同时在市公共资源诚信评价信息系统中继续按原《诚信评价计分表》恢复计分。

  第十六条供应商对采购人答复仍不服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改变评价计分的,采购人应在仲裁裁决后3个工作日内按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撤回《诚信评价计分表》,提交新的《诚信评价计分表》。仲裁裁决应在采购人答复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未按期形成仲裁裁决的,视同原评价计分有效。

  仲裁裁决改变供应商计分的,不溯及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在《诚信评价计分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采购人暂停计分或撤回原评价计分通知的,将采购人诚信评价计分计入供应商诚信评价项目评分,并予以生效。

  供应商申请仲裁的,采购人第二次提交诚信评价计分或确定继续执行原评价计分的,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信息系统直接将采购人诚信评价计分计入供应商诚信评价项目评分,并予以生效。

  采购人每次项目每次诚信评价计分有效期2年。

  第十八条供应商当日诚信评价信息系统采购人诚信评价项目得分按两年内所有采购人对供应商所有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诚信评价计分平均分计算。以此类推,按2年期滚动计算。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