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试行)

  为加强诚信社会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晋源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太原市和区政府社会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法人和公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列入晋源区诚信典型“红名单”:

  (一)没有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违法行为记录的。

  (三)获得区级以上表彰、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诚信社会建设,被报纸、电视广播广泛宣传的;其他可以认定的荣誉记录。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法人和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晋源区诚信“黑名单”:

  (一)一年以内发生两次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以内发生三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二)未取得资质、未经过许可审批,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被行政机关撤销许可、资质或吊销执照的行为。

  (四)被处以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较特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环境污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哄抬物价等行为。

  (六)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巨大、时间较长,抗拒或逃避缴纳税款、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虚假列支增值税普通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金额巨大、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存在明显主观恶意,以及被有关机关查结并将重大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告的,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七)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行为。

  (八)司法机关认定的企业商业贿赂行为。

  (九)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传播有害低俗信息,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列为严重失信的行为。

  三、诚信“黑名单”公布事项包括名称(姓名)、营业证照号、信用代码、身份证号、地址、行政处罚决定等规定事项。

  四、在公布“黑名单”前要将告知书送达,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可在收到告知书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核实,逾期不申请复议,视为同意公布。

  五、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人员,针对失信行为采取了改正措施,履行了法律义务,可向主管部门申请修复信用记录,撤销“黑名单”。

  六、诚信“红名单”和“黑名单”,要及时在“信用太原”和“信用晋源”网站公开,并定期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七、区职能部门制定本部门“红名单”和“黑名单”,负责本行业“红名单”和“黑名单”的收集、初审、报送。

  八、诚信“红名单”和“黑名单”存入信用档案,在资格认定、评先评优、品牌培养、信用评级、政策扶持等行政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查阅诚信红、黑名单作为参考。

  九、晋源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审核发布解释。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源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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