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闽政〔2015〕11号)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原国家旅游局《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旅办发〔2015〕181号)、《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2016〕139号),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公平竞争,擦亮“清新福建”金字招牌,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规章制度为基础,以加快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为支撑,以建设文化和旅游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提高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目的,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分级推动。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协同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依法监管,社会共治。依法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从业者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针对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四)强化应用,重点突破。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广泛运用市场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审核和评先评优等重点环节积极应用评价结果。
  
  (五)公正透明,真实准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守信,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地发布信息,保护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和从业者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工作目标
  
  着重落实文化和旅游业失信黑名单相关制度,面向文化和旅游企事业法人,以及文化和旅游其他组织,同时也涵盖自然人。重点针对旅行社、导游、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经司法或行政认定后,依托“信用福建网”“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网”“各地文化和旅游局网 ”等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失信黑名单。2019年底,建立起省、市、县三级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旅行社、导游人员数据库和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在全社会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文化和旅游市场良好氛围。
  
  四、加快文化和旅游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一)加强信用建设的组织领导。省文化和旅游厅成立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局和厅属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和联络人员。
  
  (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配合部门: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二)推进信用信息标准化。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信用信息征集目录要求,对旅行社、导游、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内容作出统一规定。
  
  (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配合处室:旅游质监所、文化稽查总队)
  
  (三)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完善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和旅游企事业、导游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积极利用“文旅厅双公示”平台上传至“信用福建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信息中心;配合部门:资源开发处、产业发展处、省文物局,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按信用征集目录要求,归集整理并报送信用信息;加强与发改、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数据交换,依托“信用福建网”建立的全省统一的失信黑名单数据库以及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政务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披露;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共享,有效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文化和旅游系统与部门间的市场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信息中心;配合部门:旅游质监所、文化稽查总队,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五、完善企事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及成果应用
  
  (一)完善信用信息记录
  
  健全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旅行社、导游信用档案,实现信用记录的全覆盖和电子化存储。
  
  (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配合部门:省文物局、旅游质监所、文化稽查总队,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二)规范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对受到失信(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的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旅行社、导游,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自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通过 “文化和旅游厅双公示平台”等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配合部门:法规处、信息中心、旅游质监所、文化稽查总队,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三)实行信用信息社会监督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强化监督力量,扩展监督范围。
  
  (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配合部门:旅游质监所、文化稽查总队)
  
  (四)公开失信行为信息期限
  
  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严重失信行为的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旅行社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导游失信黑名单记录期限为3年。
  
  (责任部门: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配合部门:各级文化和旅游执法机构)
  
  (五)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在开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时,应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责任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省文物局、旅游质监所、文化稽查总队、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六)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1.对守信的、信用等级高的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推荐有关单位依法给予优待,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等方面依法予以便利,并简化审核程序。
  
  2.对守信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导游在资质管理、晋级审核、评优评奖和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优待。
  
  3.对失信的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加评优评奖活动。
  
  4.对失信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导游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资质升级、评优评奖等。
  
  5.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上述措施外,列入失信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和从事演出、导游(领队)等业务。
  
  (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配合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省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协会,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6.对旅游不文明行为,依据原国家旅游局《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2016〕139号)实施。
  
  (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配合部门: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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