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堂生动的“黑名单”普法课

  前不久,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二楼调解室内气氛严肃,一起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正在进行庭前调解。
  
  当事人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余先生摊开精心准备的诉讼状,满面愁容地说:“我们是一家小型物业管理公司,2004年开业至今一直守法经营,为现在的小区服务多年,双方关系融洽。本以为近期能顺利续签物业管理合同,没料到上个月我们忽然接到小区业委会通知,说公司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市场监管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也就是‘黑名单’,续聘合同的事情暂停商议。这个消息如晴天霹雳,使我们整个公司陷入恐慌之中。”
  
  主持调解的法官问:“你知道是由于什么原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吗?”
  
  提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余先生情绪激动起来:“说是没有公示年报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又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我们完全被搞糊涂了。我们正正经经开门做生意,正常纳税交社保,因为没有年报就异常了?就严重违法了?小区业委会不和我们签续聘合同,公司老员工该如何安置啊?”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职律师程律师打开资料袋,拿出3份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截屏的证明材料,沉着应答:“法官先生,我来详细解释一下,我局将该公司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来龙去脉。”
  
  “企业年报的法定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未年报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第一份材料证明,该公司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4年度年报,于2015年7月9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没有年报是一般失信行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年之内补报年报,随时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但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补报年报的,就升级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紧接着,程律师出示第二份材料,说:“由于该公司2015年7月9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年报义务,我局于2018年7月13日依法将该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余先生一边接过传阅的证据材料仔细查看,一边疑惑地说:“我们没有接到过年报通知,也不知道公司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你们为什么不提前通知我们申报年报呢?如果知道公司有失信行为,我们一定会立即改正的。”
  
  程律师又将第三份材料递交法庭:“事实上,我局早在2018年5月10日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满3年的提醒公告,提示该公司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直至提醒公告期满,该公司也没有补报年报。”
  
  余先生看着相关证据,很无奈地说:“我们公司员工结构整体老龄化,大家平时很少接触电脑,根本不知道网上年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这些新制度。我们还坐等市场监管局发通知、发表格、发宣传册。看来,是这些老观念、老思想害了公司,也害了员工呀。”
  
  看到余先生心中症结已经解开,主持调解的法官用温和的语气劝慰道:“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需要企业和政府携手共进,共同营造信用监管新模式。对于你公司的实际情况,法院非常理解。刚才市场监管局程律师的陈述有理有据,简明扼要,从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多方面证明,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合法合规。后续是撤诉还是继续上诉,法庭再给企业10天时间考虑。”
  
  调解会结束,离开调解室前,余先生向法官和程律师抱拳致谢:“今天的调解会也是一堂生动的‘黑名单’普法课,我受教了。感谢法官,感谢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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