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精神,现就我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我市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更加丰富、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更加完善、行业质量标准更加科学规范,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基本成型,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70%,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30%。
  
  二、创新发展,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按行业类别登记注册后,在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优化审批流程。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基本养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四)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30%。
  
  (五)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三、补齐短板,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和农村养老生活品质
  
  (一)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大力发展县级居家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三级中心”,打造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鼓励以县(区)为单位对社区养老服务统一打包,交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实现区域内的社区养老服务统一标准、统一运营。支持发展社区嵌入式中小型养老机构,重点支持建设社区嵌入式的“示范性长者照护之家”。
  
  (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三)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实施特殊困难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鼓励县区政府对失能、失独、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场所适老化改造示范试点。
  
  四、创优服务,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推动我市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设计开发。开发推广智慧养老机构服务管理系统,配置智能设备,提供智慧养老服务。
  
  (二)加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支持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老年人护理院。引导乡镇卫生院、农村敬老院设立养护型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或专护区。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三)促进涉老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流通。支持企业开发老年服务的产品用品。推动老年产品用品流通网络建设。
  
  (四)积极发展适老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加强金融消费风险防范教育,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五、提升能力,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县区政府要把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提升本地养老服务能力。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开展养老护理员在职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推动市内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
  
  (四)完善奖补机制。鼓励专业对口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工作,建立养老从业人员“入职奖补”制度。
  
  (五)完善财税支持政策。统筹整合各类资金,积极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落实养老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六)健全慈善参与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针对低收入、高龄、失独、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加快推进养老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衔接。
  
  六、落实责任,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服务监管。各县(区)要健全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要加强消防管理,严格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健全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推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综合保险。
  
  (二)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发挥养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亲敬老教育,加强养老服务业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对伤害老年人和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监管曝光。
  
  (四)加强督促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市发改委、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区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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