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关于红、黑名单制度建设与联合奖惩联动机制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29号),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结合我市实际,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目前市级部门尚未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备忘录出台联合奖惩实施细则的单位,应于2019年3月底前出台市级层面备忘录或实施细则。已发布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领域,请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将国家、省发布的红黑名单以及市级发布的红黑名单及时上传到贵阳市社会信用数据主题库系统。
  
  (一)科学制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标准
  
  1.制定标准的部门。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市级各有关部门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部门标准实施。
  
  2.红黑名单认定的依据。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3.不断完善名单认定标准。标准制定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监管领域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完善认定标准,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建立的目录清单,健全名单认定标准体系。
  
  (二)严格红黑名单认定程序
  
  1.认定名单的部门(单位)。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探索研究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
  
  2.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自然人或企业法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由认定部门(单位)通过部门网站、政府网站、信用中国(贵州贵阳)等予以公示或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3.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认定程序。市级部门推出的“红名单”形成后,应与贵阳市社会信用数据主题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贵阳)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同时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对比,如“红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黑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
  
  (三)规范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
  
  1.规范名单信息内容。名单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二是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2.共享名单信息。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建立名单信息共享目录,严格按照目录归集共享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单位)应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和贵阳市社会信用数据主题库,贵阳市社会信用数据主题库并自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贵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贵阳)在接收信息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动态管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国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供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共享使用。
  
  3.发布名单信息。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由认定部门(单位)通过其部门网站、地方政府网站、“信用中国(贵州贵阳)”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涉及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的名单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机构编制网等渠道发布。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脱敏脱密技术处理,实现对商业秘密或个人敏感隐私数据的可靠保护。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各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红黑名单,经核实后与本单位履职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名单进行整合并向社会发布。
  
  二、红、黑名单动态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发布的红黑名单及相关主体退出名单的信息,应及时归集至贵阳市社会信用数据主题库,贵阳市社会信用数据主题库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贵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贵阳)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政府网站、“信用中国(贵州贵阳)”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请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将其转入黑名单。
  
  1.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2.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贵阳市社会信用数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贵阳)、贵阳市联合惩戒云平台的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三、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
  
  重点推进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商管理、商贸流通、金融、税务、价格、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业、会展广告等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营造诚信市场环境。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共享和应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主体准入监管体系。
  
  (一)运用大数据、区块链技术构建“一笼、一库、一网、一平台、N应用”的运行框架,按照“信息化、数据化、自流程化、融合化”四化原则,建成监督各政府部门利用大数据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否依法履职的工具,建立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 警示和惩戒体系。
  
  ( 二)各联合奖惩单位要尽快完成与失信联合奖惩云平台的对接,及时反馈奖惩情况。“云平台”会自动推送守信、失信人信息到各联合奖惩单位,各单位将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名单信息的自动推送、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奖惩、自动反馈的“六自”目标。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通过“双公示”系统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四)建立失信联合奖惩的工作机制:一是将共享的守信、失信人数据嵌入到工作系统中,实现联合奖惩的自流程化实施;二是及时动态的将新办业务信息反馈到“云平台”。再逐步将守信失信联合惩戒延伸到其他领域。利用大数据的手段,按照“信息化、数据化、自流程化、融合化”原则,重点围绕政府信用数据开放共享、信用产品使用监督、联合征信等环节,建立全范围覆盖、全过程记录、全流程监督的信用体系“数据铁笼”监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流转监控、信用数据使用监督和多部门联合惩戒的集群应用。
  
  奖惩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强化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各责任单位根据奖惩措施梳理办事流程,保障奖惩措施有效实施。各责任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奖惩措施落实情况。
  
  市级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采取签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明确对相关领域红黑名单主体的奖惩措施和实施方式,建立发起、响应、反馈的联动机制。将红黑名单信息与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并创造条件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带头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及时归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统计联合奖惩情况并反馈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1.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2.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有关部门(单位)认定“黑名单”时,应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期限。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
  
  3.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黑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二是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三是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黑名单”主体退出名单后,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黑名单”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将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单位)确定。
  
  4.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红名单”的有效期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红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二是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三是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 “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5.建立健全名单退出、奖惩解除和记录留存协同机制。
  
  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相关名单信息将在贵阳市社会信用数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台继续保存,信用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保留其失信记录。对于因主体认定有误而列入名单的,相关信息不予保存。
  
  五、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1.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反映监督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名单”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在收到反映后及时核实。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认定部门(单位)应重新对被反映主体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反映人和当事人。
  
  2.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异议申诉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并尽快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3.建立健全名单信息更正机制。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在依据名单执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名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告知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核实并反馈。因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或个人被误列入“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给予赔偿。对于被误列入“红名单”的相关主体,应尽可能收回其受到联合激励获得的权益。
  
  4.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保障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贵阳)、贵阳市社会信用数据库、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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