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2018年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日前,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芜人社发〔2019〕1号),全面部署落实职工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调整工作,要求各级各相关单位加快工作进展,严格执行调待相关政策和标准,完善基础台账,确保2019年2月底之前调整发放到位。


  此次工伤待遇调整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具体调待项目和标准为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6元、157元、147元和138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月最低标准(保底待遇)将分别达到2928元、2766元、2602元和2440元;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00元、80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3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最低标准(保底待遇)为763元。调待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及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由用人单位支付保障。


  此次调待工作自2019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