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5〕237号)同时废止。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3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3.1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3.2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3.3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3.4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4预防监测与预警

  4.1预防与监测

  4.2预警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分级响应

  5.4响应终止

  5.5信息发布

  6善后恢复

  6.1调查评估

  6.2总结报告

  6.3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资金保障

  7.3装备、物资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7.5通讯与信息保障

  7.6交通保障

  7.7技术保障

  7.8社会动员

  8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

  8.1预案管理

  8.2预案演练

  8.3宣传与培训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解释部门

  9.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芜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和群测群防体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的主体责任。

  2组织指挥体系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2.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长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芜湖军分区和武警芜湖市支队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市国土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芜湖军分区、武警芜湖市支队、市消防支队、中国电信芜湖分公司、中国移动芜湖分公司、芜湖供电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市红十字会负责同志。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1.1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进行;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督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做好一般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芜湖军分区、武警芜湖市支队和市消防支队参加抢险救灾。

  2.1.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分析整理并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和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对策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市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办理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市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培训及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普及;负责收集地质灾害实况、监测等相关资料,组织应急调查队和应急专家组,开展应急调查和监测工作,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划定危险区范围,提出应急救灾措施和应急治理方案;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预防灾情进一步扩展;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报告险情灾情。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协助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新闻媒体记者现场采访工作的协调与管理,组织各媒体做好应急救援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救灾建设项目的统筹安排和推进。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相关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采购、调运等。

  市公安局:协调调动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负责现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险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全力搜救被压埋人员,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因灾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市级应急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客货运输车辆应急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设施。

  市水务局:负责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受损水利工程的修复,做好水情、汛情的监测及险情排查。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较大和一般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

  市农委: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农业生产资源损害调查、评估和恢复;指导灾区的农业再生产工作。

  市商务局(粮食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做好灾区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工矿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开展生产活动,防止因违规操作引发地质灾害。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农家乐等进行地质灾害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及时发布景区内灾情信息。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传达市政府负责同志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并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芜湖军分区、武警芜湖市支队:负责协调、指挥部队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援任务。

  市消防支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救援,协助专业部门、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处置。

  中国电信芜湖分公司、中国移动芜湖分公司:组织通信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讯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芜湖供电公司:负责协调各电力运营企业维护因灾损坏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应急抢险求援所需电力提供保障。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及时做好灾后的理赔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组织和接受社会各界募捐,发放救灾赠予款物。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它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将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引发其它次生灾害的信息通报相关单位。

  2.2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市应急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应急专家、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芜湖军分区、武警芜湖市支队、市消防支队等单位与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组成,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工作。

  (3)医疗救治组: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4)调查评估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调查、分析会商、灾害评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后勤保障组: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中国电信芜湖分公司、中国移动芜湖分公司、芜湖供电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广播电视台等单位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督促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派出或指定。

  3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别。

  3.1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2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3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4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预防监测与预警

  4.1预防与监测

  4.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行政区域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说明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1.2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逐点编制应急预案(方案),明确职责,确定预警信号、撤离路线、临时安置点、医疗救援等具体应急措施;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人员,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4.1.3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要健全以村(居委会)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市国土、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形成全市防汛监测、气象监测、地震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达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4.1.4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巡查,在重点防范期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遇到强降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做到每日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将发现的险情或灾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4.2预警

  4.2.1信息收集与分析

  芜湖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会同市气象局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2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2.3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等。

  下一级国土资源与气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辖区的气象和地质环境因素,发布更为精确的本行政辖区内局部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4.2.4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强化负责人带班制度;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与监测,做好应对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密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与监测频次;必要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各级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加密会商研判;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预警区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地质灾害零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2.5预警的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等情况,预警级别应及时调整。超出24小时预警期,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1.1速报程序与时限要求

  发现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接报后应在4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在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上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接报后应在半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在接报后应在半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上报。

  5.1.2速报内容

  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突发地质灾害类型、范围、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威胁对象和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对于已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2先期处置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的基层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接到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根据险(灾)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达到本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5.3分级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由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当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处置,当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指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5.3.1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并及时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有关情况;县(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加强联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县(区)给予指导和支持。

  (3)协调驻芜解放军、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4)协调调拨救灾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5)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6)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3.2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出现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接报后,按规定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报告有关情况。

  (2)成立以副市长为指挥长的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进行指挥。

  (3)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4)根据现场情况,协调驻芜解放军、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加强监测,防治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7)根据需要,组织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8)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根据需要,请求省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援。

  5.3.3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出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由省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Ⅰ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按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报告有关情况。

  (2)成立以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为组长的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4)根据现场情况,协调驻芜解放军、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加强监测,防治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7)根据需要,组织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8)协助国家、省政府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根据需要,请求国家、省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援。

  (10)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在国家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5.4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应相应级别,由市应急指挥部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5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6善后恢复

  6.1调查评估

  较大或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协助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专家,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

  6.2总结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其中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按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

  6.3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或避让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地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公安局、芜湖军分区、武警芜湖市支队、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县(区)政府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达。

  7.2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发生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同时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7.3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提前储备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基本生活和救灾装备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建立征集、征用档案并签订征集、征用协议,保证抢险救灾物资、装备的供应。

  7.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医疗机构对事故伤员的紧急救治能力,全面掌握医疗资源信息;制定伤员救治应急方案,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

  7.5通讯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的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把电视、卫星、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同时保证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相关部门、专业资源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并实现信息共享。

  7.6交通保障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7.7技术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为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8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8.2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协调联动和应急反应能力,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8.3宣传与培训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共同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5〕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