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节能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厦门市节能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节能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进一步加强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强化节能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5〕30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用能企业、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及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在日常用能或经营中的节能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节能失信行为是指经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节能违法违规行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节能失信记录的对象为单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节能失信主体。

  第二章失信行为分级认定

  第五条节能失信行为认定等级按照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分为提示级和警示级两个等级。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提示级节能失信行为:

  (一)未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二)未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或制定奖惩措施。

  (三)未按规定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四)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五)使用空调制冷的公共建筑不符合有关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和标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警示级节能失信行为:

  (一)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或生产工艺。

  (二)生产企业未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三)未按规定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

  (四)伪造、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能效标识。

  (五)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六)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

  (七)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八)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或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

  (九)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

  (十)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符合节能产业政策、违反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或强制性节能标准。

  (十二)阻碍、抗拒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情节严重,或隐匿、拒不提供相关资料。

  (十三)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罚。

  (十四)其他依法应当确认为警示级的节能失信行为。

  第三章失信记录与黑名单

  第八条节能主管部门将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正式文书同时一并告知,或在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生效后5日内书面告知。告知内容应包含节能失信记录的时间、形式和有效期等。

  第九条节能主管部门在作出节能失信行为等级认定结论后15日内,将节能失信记录向市信用平台推送予以发布。

  第十条节能失信记录自录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被认定失信的单位认为节能失信记录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可以向市信用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按《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列入节能失信黑名单:

  (一)有2条及以上警示级节能失信记录。

  (二)经失信投诉举报或节能违法违规举报后受理,并由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认定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记入节能失信黑名单的情形。

  第十三条节能失信黑名单经节能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发布形式可以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市属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节能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

  (三)由市信用工作机构在“信用厦门”网发布。

  (四)通报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

  第十四条节能失信黑名单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

  第十五条节能失信记录的修复与异议处理:

  (一)节能失信黑名单记录期限届满时,经节能主管部门查证,在公布黑名单期间没有新的失信记录的,将其从黑名单中予以删除。

  (二)如在黑名单公布期内积极纠错,主动实施有效整改,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就,可以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前结束公布期及相关证据材料。经节能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从节能失信黑名单中予以撤销,并报送市信用工作机构。

  (三)对节能失信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失信记录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按《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被纳入节能失信黑名单的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对其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将节能失信黑名单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二)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予其参评资格。

  (三)节能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诚信约谈。

  (四)暂停节能服务机构参加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的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五)纳入与其他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的惩戒对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