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更好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个人的信用管理,倡导诚实守信,建立失信人员从业惩戒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南宁市本级、各县区(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考录、聘用、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军转安置等活动中涉及人员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个人失信行为是指个人在从事相关社会经济活动中,反映其不诚实守信、不遵纪守法并被我市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记录的行为。具体行为种类见《南宁市城市治理重点领域个人失信行为一览表》。


  第四条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个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按管理权限反馈给组织人事部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通告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对失信人员实施从业惩戒。


  第五条个人的失信行为按性质轻重划分为轻微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类别。其中轻微失信行为每条计分1分,较重失信行为每条计分3分,严重失信行为每条计分6分。


  第六条对1年内发生失信行为累计达到6分及以上的失信人员,采取以下从业惩戒措施:


  (一)取消报考我市公务员(选调生)资格;


  (二)取消报名应聘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


  (三)参加我市公务员(选调生)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列入考察对象的,考察结果确定为不合格,不予录用;


  (四)取消报名应聘我市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资格;


  (五)取消报名应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资格;


  (六)取消报名应聘我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城区和街道党建工作组织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资格;


  (七)不得从市外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


  (八)列入我市年度军转安置计划的军队干部,作退档处理;


  (九)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十)2年内不得申请交流调动;


  (十一)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


  (十二)2年内不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