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严惩10类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前出台的《合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诚信自律、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此次纳入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共有10类: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合肥市还将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合肥市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据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建立健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将大大提高失信主体的失信成本,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在纳入联合惩戒、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期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失信行为严重程度,给予以下一项或多项惩戒:约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组织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列入安全监管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重点,增加检查频次,不定期进行抽查;禁止参与安全生产领域的评优、评先;不列入安全生产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对象;不给予安全生产奖励、补贴;从严控制、审核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合肥市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期间,暂停其申请安全标准化等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或者依法撤销相关资格,收回相关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