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十三五”节能及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十三五”节能及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预警调控方案》已经2018年8月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十三五”节能及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预警调控方案

  为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任务,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2017〕90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预警调控目标

  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以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为核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三五”单位GDP能耗下降17%、能耗增量控制目标163万吨标准煤、煤炭消费总量下降5%左右及年度目标任务。

   二、预警调控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十三五”节能减煤预警调控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民生优先、有保有控。确保居民合理用能需求,着力调控重点用能、用煤生产企业。

  (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节能减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本地区各单位节能减煤预警调控措施;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督促、检查主管行业和领域的节能减煤预警调控工作。芜湖供电公司作为协助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突出重点、分别实施。预警调控主要是限制淘汰类企业(耗煤设备)、节能减煤目标任务未达要求的地区和企业、高耗能高耗煤企业、能耗增速过快且产值贡献小的企业等。

   三、预警调控等级及对象、调控措施和启动时机

  (一)调控等级及对象。

  预警设定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最高等级为Ⅰ级。其中Ⅲ级调控对象主要是限制淘汰类企业(耗煤设备)、目标任务完成未达要求的地区和企业、用能或用煤量超过节能审查的企业、当年新投产的高耗能耗煤企业、能耗煤耗增速过快且产值贡献小的企业;Ⅱ级调控对象在Ⅲ级调控对象基础上,扩展到所有高耗能耗煤企业、当年能耗煤耗增速过快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的企业;Ⅰ级调控对象在Ⅱ级调控对象基础上,扩展到单位增加值能耗高于上年全市平均水平的所有企业,以及景观亮化工程、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公共机构等。

  (二)调控措施。

  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节能减煤目标完成情况,提出预警调控目标和等级。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委、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质监局、工商局、城管局、统计局、芜湖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以及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预警调控目标和等级,确定具体调控地区、调控对象和调控措施,制定节能减煤预警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依法实施的预警调控的主要措施有:停产和限制生产、限制和停供生产用电、项目延期投产等,景观照明、娱乐场所实行限时管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公共机构控制室内空调温度等。

  (三)启动时机。

  Ⅲ级预警调控:上半年全市能源“双控”监测预警连续两个月处于一级预警(红灯区),或煤炭消费连续两个月上升。第三季度能源“双控”监测预警连续两个月处于二级预警(黄灯区)或以上。

  Ⅱ级预警调控:Ⅲ级预警方案实施两个月后仍未达到调控目的。下半年全市能源“双控”监测预警处于一级预警(红灯区),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未达到序时目标要求。

  Ⅰ级预警调控:Ⅱ级预警方案实施两个月后仍未达到调控目的。

 四、有关要求

  (一)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节能减煤预警调控工作,及时发布节能减煤预警,研究解决节能减煤预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预警启动时机和调控区域、调控对象、调控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发布后,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停止调控。

  (三)预警调控达到预期效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解除。

  (四)节能减煤预警调控措施落实情况列入市能源消耗“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目标。节能减煤预警调控措施落实过程中,属地管理和部门责任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未完成节能减煤序时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或市节能主管部门进行约谈;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实行区域能评环评限批、年度目标考核“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根据《芜湖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完成节能减煤预警调控目标任务的企业,依法暂停核准或备案新建扩建高耗能耗煤项目和限制电力直接交易,迎峰度夏(冬)期间调控对象首先列入有序用电,情节严重的,公开曝光,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方案由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