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加强企业集团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近日,记者从陕西省工商局获悉,陕西省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着力加强企业集团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放宽企业名称使用条件。省工商局明确,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法人可在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企业章程中予以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在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强化企业集团信用信息公示。省工商局要求,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将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省工商局要求,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检查,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