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商务外事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商务领域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埠市商务外事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商务领域诚信“红黑名单”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蚌政〔2017〕16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商务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我们制定了《蚌埠市商务领域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

  2018年9月5日

蚌埠市商务领域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市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下简称“红黑名单”制度),完善商贸企业守信褒奖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商秩函〔2014〕772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蚌政〔2017〕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红黑名单”管理分为“红名单”管理和“黑名单”管理,指商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商务领域经营者或人员的行为采集的相关信息,将其进行分类管理。

  “红名单”管理是指对商务领域各类诚实守信经营主体,依法予以激励的制度和办法;“黑名单”管理是指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采取公开曝光、权益限制、失信惩戒等措施,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的制度和办法。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商务领域各类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内贸流通企业、对外贸易经营企业及须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或备案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商务部门具有监管、指导职责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均纳入“红黑名单”管理范围。

 二、认定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和认定、审核、发布本辖区内商务领域“红黑名单”工作,对提供的“红黑名单”负主体责任。

 三、认定标准

  (一)红名单认定标准

  市场经营主体从事商务经营活动的,当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而且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没有不诚信记录的,纳入商务诚信“红名单”。

  1、开展内外贸等商务领域活动诚实守信被商务主管部门表彰的,如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蚌埠老字号”“诚信示范”称号等;

  2、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

  3、存在其他可以被纳入“红名单”情形的。

  (二)黑名单认定标准

  市场经营主体从事商务经营活动的,当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

  1、通过虚假、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各级商务部门行政许可或备案资质、项目及资金扶持、获得评优评先表彰的;

  2、被责令停产停业、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资格证书,以及被商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3、无证经营等违反资格资质管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5、在商务部门开展的相关重点工作中,经营者未达到行业领域标准要求且多次不配合或拒不整改的;

  6、经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经营者在具备依法履约、履行义务条件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诺,拒不履行、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

  7、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隐瞒重大事实的;

  8、向商务部门工作人员行贿或诱导其违法违规履职的;

  9、其他可以被纳入“黑名单”情形的。

   四、认定程序

  根据认定标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确认辖区内商贸经营主体存在的守信、失信行为,对“红名单”和“黑名单”对象进行认定。

  (一)信息采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内设机构、下属机构依据各自职责,通过日常管理、项目申报、专项检查、行政执法、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收集整理本地商务领域的诚信、失信行为记录材料,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初审,必要时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形成拟发布的本辖区商务领域“红黑名单”。

  (二)信息筛查。提出“红黑名单”对象的科室对红黑名单进行筛查。对拟发布的“红名单”与市信用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对拟发布的“黑名单”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不良记录通报认定部门。同时再通过安徽省商务诚信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企业诚信信息后,列出初审的“红黑名单”。

  (三)告知公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拟列入“红黑名单”的初审名单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需告知的,以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主体,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收到告知后一个月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红名单”“黑名单”正式发布前,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本地信用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主体信息:市场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列入名单事由:含认定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情况。

  当事主体对被列入“红名单”“黑名单”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信息审核。“红黑名单”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由提出名单的科室将拟认定的“红黑名单”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需公示的,应通过商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本地信用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信息发布

  (一)发布内容。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红名单”“黑名单”,发布内容包括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

  主体信息:市场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列入名单事由:含认定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二)发布渠道。通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信用蚌埠”网站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及时发布。

  (三)“红名单”“黑名单”发布后,由商务部门发起联动机制,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蚌政〔2017〕16号),实施奖惩措施。

  (四)支持其他社会机构查询使用商务经营活动“红名单”“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六、信息应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中,应当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将经营者信用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列入“红黑名单”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

  (一)激励措施。对列入“红名单”的经营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在行政许可、备案、年检、资质评定、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支持;

  2、在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资金补助、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

  3、通报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激励;

  4、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惩戒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2、在行政许可、备案、年检、资质评定、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资金补助、评先评优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有关资格;

  3、列为日常重点监管检查对象,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4、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5、通报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七、信用修复与退出

  (一)信用修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黑名单”时,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经营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方式、修复期限。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自主修复失信记录,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向认定部门提交销榜申请和相关整改材料,申请退出“黑名单”。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的“黑名单”经营主体,可依法依规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

  (二)“红名单”退出方式。

  1、有效期内被其他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2、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3、“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删除其诚实守信行为信息的;

  4、“红名单”管理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有效期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布日期为准。

  (三)“黑名单”退出方式。

  1、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认定部门审定同意的;

  2、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四)商贸经营者符合“红名单”“黑名单”退出规定的,认定部门应及时发布退出公告,有关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奖惩。

  (五)“红名单”“黑名单”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八、附则

  (一)因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或个人被误列入“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向当事企业进行澄清,并向社会公告恢复其名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三)本办法由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