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我市政务服务网运行管理、监督和维护,创建优质政务服务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实效、最大程度利企便民,根据《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省政府令281号)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政务服务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1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政务服务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是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由市级及以上部门组织建设、我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使用的,通过网上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结合第三方网络平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的平台,包括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主要指由申请人发起,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我市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办理,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反馈、统一查询、全流程监管,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指南、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计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市、县两级编办牵头组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市信息办(大数据管理局)和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

  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区政府(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一)负责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的推广应用和单位进驻、事项办理、流程优化、网上运行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和联合办理;

  (三)依据省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制定的电子监察规则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对市、县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的线上线下服务开展电子监察;

  (四)负责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在线咨询、建议、纠错、投诉等分办、督办和监督,汇集各方需求,协调督促优化改进;

  (五)负责对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信息发布的日常管理;

  (六)负责组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第六条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网上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内容核定、权限设置、办事指南编制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对接联通;负责向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反馈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变更需求等。

  第七条我市实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包括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

  市、县两级编办、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编制政务服务补充事项目录清单、实施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根据目录清单的调整变动,对实施清单作出相应调整,清单调整的审核流程与编制审核流程相同,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在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操作维护。

   第三章事项办理

  第八条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本人到场提出申请的以外,应当接受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的申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的以外,应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电子证照或通过网络上传的电子材料,不得强制要求提供纸质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应当保证窗口受理与网上受理所需提供的材料一致。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公告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确定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环节办理人员及其权限。

  第九条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应当在业务办理环节中,充分利用全市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核验功能,对身份和材料信息进行核验、确认,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确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有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可在线下进行操作,其过程和结果应如实录入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与数据核验结果信息不一致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在核验后及时更新业务办理系统数据,并将更新后的数据及时共享至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一条推行网上联合办理机制。对依法由两个以上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由牵头实施机构统一接受网上申请,并通过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向其他单位提出协办要求。其他单位网上分别办理,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反馈牵头实施机构,并由牵头实施机构统一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使用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在发放纸质证照的同时通过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同步发放电子证照。

  市信息办牵头组织完善全市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对接省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实现跨市电子证照调用、验证。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形式保存互联网政务服务事项档案。申请材料和结果信息保存原则上以电子证照化类型文件为主;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办理互联网政务服务事项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保存并归档登记和备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的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电子回执,并在符合法定时限要求的承诺期限内办结;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出补齐补正、不予受理、退件等决定;需要延期或者中止办理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将延期、中止的理由和时限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运行保障

  第十六条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保密审查和日常监控管理、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应急管理等与互联网政务服务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和数据的管理和网络、业务系统终端的安全;负责对进入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运行的事项及其过程、结果等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数据安全审核等工作;建立接触政务数据的内部和外部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有关管理制度;建立政民互动办理机制,整合并入全市“12345”服务热线统一管理。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回复在线咨询、建议、纠错、投诉办理时限:咨询类3个工作日回复,投诉类5个工作日受理,建议类5个工作日回复,纠错类1个工作日完成修改;情况复杂的,经受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以适当形式告知在线提出咨询、建议、纠错、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主办职责,统一政府网站的网上政务服务入口。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网站办事服务频道、栏目一律与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整合,做到统一入口,信息同源。

  第十八条市、县两级编办、信息办、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培训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市信息办和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单位分级负责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的安全保障,包括安全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并实施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安全运行检查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制定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预案,对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等工作;负责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日常技术维护、迭代升级、持续优化及配套基础设施保障工作;负责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数据交换平台体系通畅运行,保障各单位、各部门政务信息实时共享。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对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操作;

  (二)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操作和发送消息;

  (三)故意干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正常运行;

  (四)故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业务,造成应当在网上运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未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在期限内办理互联网政务服务事项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要求申请人到场或者提供证明材料、纸质或者其他形式材料的;

  (五)进行非法、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七)未按规定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

  (八)未依法履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安全管理职责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互联网政务服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危害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信息安全的,根据《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依托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要从事项公开信息的完整性、事项办理的时效性、流程合法性和内容规范性等方面,对政务服务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进行电子监察。按时效、流程、内容、裁量(收费)、廉政风险点等要素存在的异常情况,分类制定电子监察规则。

  第二十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上政务服务事项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协助有关机关和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明察暗访、服务评价、第三方评估、媒体监督等方式,建立多元化监督评价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