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

公管〔2018〕111号

市、县各有关单位:

  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诚信环境,营造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芜湖市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市公管局、发改委、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食药监局、安监局、信息办、人社局、质监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芜湖市水务局
  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芜湖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7月30日



关于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 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芜湖市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的指导意见》(芜政[2018]22号)等文件精神,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环境,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公管局、发改委、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食药监局、安监局、信息办、人社局、质监局等部门,就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理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以及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相关人)。

  本备忘录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企业及失信相关人具体包括存在失信行为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失信主体)。

   二、失信行为等级的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和特别严重失信三类。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扣除相应信用分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定为一般失信主体。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但未被禁止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为,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处罚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主体,并同时列入“黑名单”。

   三、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

  对于存在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行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由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进行公告,同时,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与“信用芜湖”网站实行数据对接,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惩戒的行政机关及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

  1.不予享受审批绿色通道。

  2.将其列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力度,在“双随机”抽查中将其自动列为必检对象。

  3.在市域范围内依法限制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4.在市域范围内依法限制其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行业准入。

  5.依法限制其发行地方企业债券。

  6.不予申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转报需要由市级主管部门向省级主管部门转报的项目。

  7.依法限制其享受市级财政性补贴资金支持。

  8.依法限制其享受社会保障金支持。

  9.依法限制其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

  10.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参与各级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11.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担任相关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2.将其失信状况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四、信用修复

  存在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可依据《芜湖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向做出失信认定的部门(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五、其他事宜

  1.各联合惩戒合作部门应强化责任,积极落实本备忘录。

  2.各联合惩戒合作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诚信至上的社会氛围。

  3.涉及其它部门联合惩戒不尽事宜,加强协商沟通,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