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建立评标结果再评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结果评估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有重点地选取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评标结束后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专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建评估小组,采取邀请或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3名及以上单数相关专业评标专家组成,被评估项目的原评委会成员应予以回避。

   第四条评估项目的选取范围及情形

  (一)重大民生工程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二)有质疑、投诉及举报等事项的项目;

  (三)业主单位提出评估申请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

   第五条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查看视频监控,评估原评标委员会和每位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是否规范;

  (二)评估原评标委员会和每位评标专家是否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

  (三)评估原评标委员会和每位评标专家在评审中作出的废标、无效投标、否决投标及其他实质性结论是否准确、规范;

  (四)评估原评标委员会和每位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五)评估针对评估结果的质疑、投诉及举报事项中的有关问题;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评估的工作程序: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确定评估的项目及评估时间;

  (二)邀请或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3名及以上单数相关专业评标专家组成评估小组;

  (三)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主持评估活动;

  (四)评估小组成员独立提出个人评估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集体评估意见,对存在的不同意见予以书面记录;

  (五)评估小组撰写评标结果评估报告。

   第七条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开标、评标的基本情况;

  (二)对原评标委员会和每位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评标质量、评标结果的评估意见和结论;

  (三)对项目质疑、投诉及举报内容的评估意见和结论;

  (四)对原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列举并注明详细理由;

  (五)对原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的建议;

  (六)其他评估意见。

   第八条评估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记入相应评标专家档案,作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依据。对评标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评标专家将视情形依据省评标专家库管理有关办法进行处理。原评标结果一般不予更改,涉及重大差异问题影响原评标结果的,报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研究。

   第九条评估经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纳入部门预算,标准参照我市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

   第十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