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精神,深化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 
        1.落实国家制定的社会力量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评估办法,鼓励新增服务和产品主要由社会力量提供。 
        2.推动医疗、养老领域实施重点突破,解决好医师多点执业难、纳入医保协议管理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 
        3.分别制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提高部门内各环节审批效率,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广网上并联审批,实现审批进程可查询。 
        4.落实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优化和调整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建筑设计审查、执业许可证制作等规定,推进电子证照制度。 
        5.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修订完善的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消防检测收费行为,提高养老设施的消防安全水平。 
        6.制定整合改造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制定社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引导社会养老机构升级达标。 
        7.指导和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拓宽社会资本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推进安徽博物院、安徽省图书馆等试点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加强大遗址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探索我省大遗址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开发利用政策。 
        8.落实国家取消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等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 
        9.制定体育赛事举办流程指导方案,明确体育赛事开展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程序和各环节责任,打通赛事服务渠道,强化对口衔接和信息公开。 
        10.落实体育比赛、演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安保工作的管理规范,明确收费标准,提高安保公司和场馆的市场化运营服务水平。 
        11.推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模式改革,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平稳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医师注册。 
        12.切实保障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二、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 
        13.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制定有利于相关产业发展的鼓励条款。 
        14.积极支持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 
        15.引导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开展PPP项目示范,持续分批推出吸引社会资本的PPP项目清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合作项目价格。 
        16.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立以社会资本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推动社会领域企业依法设立投资公司。 
        17.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开发适合社会领域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还贷周期和贷款利率,为社会领域企业提供融资咨询、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18.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加强押品分类、押品估值、抵质押率设定等重点环节的风险管理,规范押品调查评估、抵质押设立、存续期管理、押品返还处置等业务流程。 
        19.加强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以及质押登记服务,建立健全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加强信息对接和数据共享,形成全省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推动社会领域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开展股权融资。 
        20.支持社会领域企业用股权、知识产权等进行质押贷款,推动社会领域企业用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进行质押贷款。鼓励各地通过设立行业风险补偿金等市场化增信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扩大社会领域相关产业信贷规模。 
        21.鼓励搭建社会领域相关产业融资、担保、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各地可利用财政性资金提供贴息、补助或奖励。 
        22.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23.发挥行业协会、开发区、孵化器的沟通桥梁作用,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社会领域企业有效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三、认真落实土地税费政策 
        24.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上述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 
        25.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应有偿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26.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出让底价。 
        27.盘活利用现有用地。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养老场所的,可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28.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优先用于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 
        29.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报告制度和跟踪问效机制,切实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30.落实非公立医疗、教育等机构享有与公立医院、学校用水电气热等同价政策,落实民办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电气热与工业同价政策,落实大众健身休闲企业用水电气热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政策,落实社会领域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四、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 
        31.各地根据资源条件和产业优势,科学规划建设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在准入、人才、土地、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鼓励各类投资投入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推动医疗和养老、旅游、体育健身,文化旅游和体育休闲等产业互相融合,促进全产业链发展。 
        32.落实国家制定的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规范、城市马拉松办赛指南、汽车露营活动指南、户外徒步组织规范、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和利用指南。推动实施文化旅游精品示范工程和体育医疗康复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33.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推进集团化发展或连锁化经营。鼓励中医药教学、医疗机构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依托中医药资源和自然生态资源,建设各具特色的中医养生保健基地。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 
        34.实施“互联网+”医疗、教育、养老、文化、旅游等行动,推广大数据应用,引导整合线上线下企业的资源要素,推动业态创新、模式变革和效能提高。发展壮大远程医疗、在线教育、健康养老、智慧旅游、健身休闲等平台。 
        35.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特色优势,合理定位,科学规划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发展。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的医疗器械、药品、康复辅助器具、体育运动装备、文化装备、教学装备等制造业发展,打造具有影响力的产业集群。 
        五、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36.加强协同监管。相关行业部门要把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本领域作为重要职能工作,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检、价格等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领域服务市场监管,强化相关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虚假广告、价格违法行为等。 
        37.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并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制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和评价,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限期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 
        38.加强协会商会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完善和提升行业服务标准,发布高标准的服务信息指引,开展行业服务承诺活动,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第三方服务信用评级。 
        39.加强统计监测。建立完善社会领域产业统计监测制度,开展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的统计监测和指标报告、评估工作,加强产业融合发展统计、核算和分析。 
        40.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提炼社会资本投入相关产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积极开展宣传,提升社会认可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监管服务,合理引导预期,着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日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时限要求
1 落实国家制定的社会力量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评估办法。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2 推动医疗、养老领域实施重点突破,解决好医师多点执业难、纳入医保协议管理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 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3 分别制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实施细则。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分别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2017年底。
4 落实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优化和调整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建筑设计审查、执业许可证制作等规定,推进电子证照制度。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 国家卫生计生委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5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修订完善的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6 制定整合改造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制定社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牵头负责。 民政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7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探索我省大遗址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开发利用政策。 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8 落实国家取消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等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负责。 新闻广电总局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9 制定体育赛事举办流程指导方案。 省体育局牵头负责。 体育总局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10 落实体育比赛、演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安保工作的管理规范,明确收费标准。 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负责。 国家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11 推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模式改革,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 国家卫生计生委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12 切实保障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持续推进。
13 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14 积极支持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 安徽证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持续推进。
15 引导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开展PPP项目示范,持续分批推出吸引社会资本的PPP项目清单。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16 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安徽银监局牵头负责。 银监会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17 加强信息对接和数据共享,形成全省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18 鼓励搭建社会领域相关产业融资、担保、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各地可利用财政性资金提供贴息、补助或奖励。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19 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20 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上述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21 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持续推进。
22 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出让底价。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持续推进。
23 盘活利用现有用地。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养老场所的,可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等部门负责。 持续推进。
24 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优先用于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 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等部门负责。 教育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25 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报告制度和跟踪问效机制,切实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26 落实社会领域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27 落实国家制定的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规范、城市马拉松办赛指南、汽车露营活动指南、户外徒步组织规范、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和利用指南。推动实施文化旅游精品示范工程和体育医疗康复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28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推进集团化发展或连锁化经营。依托中医药资源和自然生态资源,建设各具特色的中医养生保健基地。 省中医药管理局牵头负责。 持续推进。
29 实施“互联网+”医疗、教育、养老、文化、旅游等行动。发展壮大远程医疗、在线教育、健康养老、智慧旅游、健身休闲等平台。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等部门负责。 持续推进。
30 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制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31 建立完善社会领域产业统计监测制度,开展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的统计监测和指标报告、评估工作,加强产业融合发展统计、核算和分析。 省统计局牵头负责。 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