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出台失信惩戒意见 开发商一朝失信处处受限

近年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登记办理过程中,发现部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存在拒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税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违规建设、质量低劣、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不仅损害了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也给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及诚信环境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为维护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哈尔滨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失信惩戒的意见》。旨在通过对失信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行业和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融资信贷、个人消费等多方面的惩戒,发挥“失信黑名单”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做到一朝失信处处受限,以进一步规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逐步形成遵章守法、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惩戒对象:

  

不遵法规、不守诚信,存在拒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税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违规建设,质量低劣,违规售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失信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对相关单位的惩戒措施:

  

禁止新申报土地出让、划拨、转让、抵押等审批手续;禁止各种项目招投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财政性资金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新增项目的市场准入。

  

禁止申报既有项目审批变更、资质等级认定等事项。

  

不予为失信开发建设单位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限制失信开发建设单位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失信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提高贷款利率或保险费率,或者不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对失信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作出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时,有行政处罚幅度的一律按上限执行。

  

对发生纳税失信行为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本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直接判为最低级,并对其发票供应、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涉税事项进行重点监控,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企业纳税信用评级直接降至最低级。

  

对相关人员的惩戒措施:

  

禁止失信开发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到其他企业担任同类及以上职务,并取消其荣誉称号和评优晋先资格。

  

严格限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开发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高消费行为,包括出境,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高消费行为。

  

对失信开发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人大、政协依法撤销、终止其资格;对是政府监督员的,依程序取消资格。

  

对失信开发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提请建议在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内施行业内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劝退等惩戒措施。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公开曝光失信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失信情况。

  

对失信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多部门核查:

  

哈尔滨市规划、国土、建设、住房、国税、地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核对、统计失信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和税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数额,核查违法违规行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逾期不整改的,相关部门要将名单报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部门,统一形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联合惩戒:

  

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部门向发改、规划、国土、建设、住房、财政、国税、地税、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交通、旅游、金融等有关部门及哈尔滨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通报失信黑名单并组织实施,同时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建议采取同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