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惩戒,苦果自食

  2017年12月22日,芜湖市某国有企业员工杨某携带购房材料及相关证件来我中心市直业务大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前台工作人员受理时,发现该职工被限制贷款。


  经查,2016年11月10日,该职工在我中心开发区办事处利用伪造的配偶“异地购买商品住房”整套资料申请办理其公积金提取业务,查证属实后,依照《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房金委[2016]9号)相关规定,被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1、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记入失信个人黄名单,记录期限2年;


  2、取消其2年内(含2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


  3、书面通知所在单位。经单位复函获悉,单位已责令其书面检讨,公司内部通报,并处罚款2000元。


   取消2年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意味着杨某本次不但享受不到公积金贷款的政策红利,而且购房后也不能及时申请提取公积金,苦果只能自食,杨某当场流下悔恨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