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区域限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域限批是指安徽省环保厅暂停审批特定区域内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特定区域指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等。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徽省环保厅可以实施区域限批:


  (一)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


  (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已建成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长期不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的区域;


  (三)未按要求完成重点行业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的区域;


  (四)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致使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率低的区域;


  (五)挂牌督办后,环境问题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区域;


  (六)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或环境违法问题未解决的区域;


  (七)大气、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任务、或重点流域规划项目未按期完成的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安徽省环保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区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暂停审批该区域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区域限批的程序:


  (一)承办部门提出区域限批意见,分管厅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审议;


  (二)厅务会议审定;


  (三)向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区域限批通知;


  (四)在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环保厅门户网站公告区域限批内容。


  第六条区域限批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


  (二)整改事项;


  (三)限批时限;


  (四)报告方式、报告时限;


  (五)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六)申请解除的方式、程序。


  第七条整改事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到位;


  (二)对涉嫌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予以撤销或修改;


  (四)对主要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五)其他事项。


  第八条负责区域限批整改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市环保局负责进行现场督办,每月向安徽省环保厅报告区域环境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同时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环保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安徽省环保厅根据市环保局报送的整改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度、督办。


  第九条解除区域限批的程序:


  (一)负责区域限批整改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环保局提出现场核查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市环保局负责开展现场核查,并向其书面反馈核查意见;市环保局核查意见认为符合解除区域限批条件的,负责区域限批整改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向安徽省环保厅提出解除区域限批的书面申请并附市环保局核查意见等相关资料。


  (二)安徽省环保厅在收到解除区域限批的书面申请和核查意见等资料后,承办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复核。


  (三)承办部门根据复核情况,提出解除区域限批意见,分管厅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后,提交厅务会议审定。


  (四)下达解除区域限批通知。


  (五)在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网、安徽省环保厅门户网站上公告解除区域限批情况。


  第十条负责区域限批整改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对整改事项拒不办理、或办理不力,以及在解除区域限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安徽省环保厅根据情况移送市、或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区域限批时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县、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安徽省环保厅相关处室(承办部门)对本部门提出的区域限批案件,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按照整改事项要求,落实整改任务。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